本报1月9日讯(记者 罗静 通讯员 王珂) 9日,记者从淄博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全市即日起将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建立购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并将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购买等进行专项检查。 据介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近年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和公款消费、收卡受贿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应实名购卡。购卡人及其代理人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资金将会被退至原卡。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可支付现金。 自即日起,淄博市将贯彻执行该规定,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购买等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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