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月14日讯(记者 焦守广) 14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聊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据介绍,《办法草案》从城乡建设档案的范围、报送、接受、保管、利用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制定该《办法草案》,可以将各单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城建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汇总,便于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其中,《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使用城建档案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等。未经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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