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5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王晓平) 年节临近,邹平的王先生买了部新手机想增加点“幸福指数”,但新买的手机,频繁出现故障。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商家想要换一部,但商家以超过退换期为由不予退换。 2012年12月,邹平县的王先生从县城内一商场花1228元购买了正在搞活动的手机一部。几天后,他刚买的手机无法开机,王先生送到商家进行了维修。修好后使用了不到一星期,手机又无法开机,王先生再次送去维修。两个星期后,手机再次被修好,不过这次更悬,仅打了一个电话,手机就又旧病复发。新买的手机,频繁出现故障,不但给工作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更破坏了王先生的好心情。这次,王先生向商家提出了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新机的要求,但商家以“手机已过退换期”为由,拒绝退换只给修理。 无奈之余,王先生于1月13日投诉到邹平县消协。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赶到该商场,详细调查了解情况,并多次联系手机厂家和商家。经耐心调解,最后依据《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同意为消费者王先生免费更换了一部同型号同款式的新手机。 根据相关规定,移动电话三包有效期为一年,其中如有质量问题7天包退15天包换,一年包修。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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