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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12345热线事项11类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问题反映三次还不处理,追责
  • 2013年01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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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2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济南市监察局修订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办法,对12345热线转办的事项,职能部门及承办人弄虚作假或在未提交延期办理申请的情况下被催办2次以上的,要被追究责任。
  职能部门及承办人有11类情形之一并查证属实的,给予责任追究。这11类情形分别为:市民热线部门转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弄虚作假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未提交延期办理申请,被催办2次以上的;对应当解决的同一问题,反映三次以上未解决或未制定出解决措施的;被指定为牵头负责办理单位或协助办理单位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导致工单不能及时办理的。
  此外,还有对督办通知单未按要求认真办理、不及时回复市民热线部门的;承办人员擅自脱离岗位,延误事项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反映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被投诉的;对反映人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息,或者向被反映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类型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等,这些责任追究类型,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由各级热线部门提出,各级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行政主管单位予以办理。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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