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7日讯(记者 常学艺)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近日,教育部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提出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据了解,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标准》提出,幼儿园小班规模为20-25人,中班为25-30人,大班为30-35人。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达到1∶5—1∶7,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1∶7—1∶9;半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比应达到1∶8—1∶10,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达1∶11—1∶13。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级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教育部要求,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3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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