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9日讯(记者 李明华 通讯员 崔志恩 王金祥) 近日,德城区三八路二棉拆迁户闫先生反映,居住小区于2012年11月份拆迁完毕,但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退还。 记者了解到,闫先生居住的小区由德达鑫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该公司已向房管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咨询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程序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住宅因拆迁等灭失的,应当将居民交纳的剩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退还给购房业主,但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即由开发公司持《房屋拆迁协议》、《安置补偿协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据、房产注销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到市房管中心物业管理公室统一办理退还手续。 该开发公司表示,待将拆迁户资料准备齐全后,立即报送,按程序审核后退还每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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