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9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李洪英) 平原的张女士想购买一台新电视机,在县城一家商场看中一台后,当场交了800元“订金”,而后又看中其他品牌的电视机。想要回“订金”,但却被告知当时交的是“定金”,不能退还。 “当时交了800元定金,跟商场达成口头交易,也没签单子。”张女士说。 第二天,张女士又看上了另一品牌的电视机,打算把交过“订金”的那台退了。张女士向商场经理说明情况要求退回800元钱。可商场经理说800元钱“定金”是不可以退的。 “定金”有担保作用,如果商家违约,应承担向消费者支付双倍“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违约,商家不用返还“定金”。后经调解,商家退还了张女士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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