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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入法?是在加重“不得已的恶”
  • 2013年01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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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1月30日《南方都市报》)
  对此建议,不少民众皆持“无条件反对”意见,认为增设野蛮的鞭刑是在“开历史倒车”,是践踏尊严人权与野蛮粗暴的手段,与法治文明、保护人权的要求相悖逆。但也有民众对此建议表示“有条件”支持,认为对于那些贪官酷吏,不鞭不行。很显然,后者是对贪腐深恶痛绝语境下的非理性情绪表达,并不能成为“鞭刑入法”的参考意见。
  法治需要的并非简单的打屁股式的惩戒,而是在于建立秩序维护的机制。文明的社会,总是尽最大的可能保护人权和捍卫尊严,这也恰恰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而刑罚的设置,实际上属于一种“不得已的恶”。为什么提倡死刑等剥夺人生命的刑罚要慎用,目的便是警惕和预防这种“不得已的恶”被扩张和滥用。
  陈伟才建议“鞭刑”这种野蛮而残酷的肉刑入法,无疑是让这种“不得已的恶”再添罪孽。在近年是否废除死刑引发激烈辩论的情况下,陈伟才“鞭刑入法”的建议,未免有些讽刺。
 时言平/文 李宏宇/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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