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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最低消费”有法可依
  • 2013年01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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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格部门到底有没有权力对宾馆饭店的“最低消费”进行干预和制止呢?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很显然,作为一种商品和服务,宾馆饭店必须事先对相关价格进行明确标示,否则,价格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我国《制止谋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取暴利: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其它价格欺诈手段。第十条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最低消费”要求消费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否则按最低金额收费,涉嫌违反公平。同时,经营者通过设置“最低消费”条款,使自己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利,即建立在消费者利益受损基础之上的不正当“暴利”。无论是主观意愿、实施过程还是结果,经营者的“最低消费”条款都符合牟取暴利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制止。
  再说,“最低消费”让消费者不得不消费超量的食物,毫无疑问是一种浪费。
  因此,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情势,物价部门都有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立即对相关宾馆饭店的“最低消费”要求予以制止和制裁。
  读者:余明辉(河南省内乡县物价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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