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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天供暖”应写进供热条例
因供热单位原因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应减收用热费
  • 2013年01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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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气候变化,决定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30日,德州代表团邢建刚等10人提交的关于制定《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议案定为大会议案。议案提出,供热管理办法出台6年,但缺少必要罚则,“看天供暖”应写进法规。 
  代表们提交的《山东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草案)》)中提到,积极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新建建筑应当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而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可以减免供热工程建设配套费。
  《条例(草案)》中提到,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气候变化,决定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即看天供暖。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止向用户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按照停止时间减收用热费。供热单位违反本规定而损害用户用热权益的,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退还所交的用热费,并给予本采暖期所交热费两倍赔偿。代表们提出,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热费的,应当逐步过渡到按照使用面积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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