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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门前丢车 顾客获得赔偿
消保委:消费者购物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 2013年02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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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5日讯(记者 孙慧瑶 通讯员 夏庆田) 到超市购物丢了电动自行车,超市该不该赔?4日,沂源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个问题,在消保委的帮助下,王女士获赔800元。
  4日,家住沂源县南麻镇的王女士到县城某超市购物后,发现停放于该超市东门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王女士立即报了警,同时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查看录像记录。但该超市在东门既没有保安,也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更没有相关的警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王女士坚持认为商场监管失责,要求超市赔偿损失;超市称,丢车属于王女士自身财物保管不当,与商场无关。王女士随即向沂源县消保委投诉。
  沂源县消保委受理后,立即调查处理。该超市认为:东门属于与对面商场公用地段,地方狭窄,无法建立停车场,他们在西门、北门都设有停车场,有专人看管,消费者偏偏将电动车停在无人看管的东门,这种情况不属于超市的问题。
  据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存在危险因素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超市的门口虽然不是营业场地,但也是超市的一部分。其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不能停车,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方面,超市都没有做到。该超市没有在东门布置保安,也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更没有相关的警告提示,应负有一定责任;消费者没有将车子停放在看车处,随便停放造成丢失也有责任。王女士的电动车购买了一年多,折旧后价值约1600元。经调解,双方各负一半责任,超市赔偿消费者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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