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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装修新房前 物业要收保证金
  • 2013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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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8日讯(记者 穆静) 市民韩女士致电本报表示,她年前买了一套新房,近日装修时,被物业管理处告知先要交1000元钱,韩女士觉得不合理。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韩女士所交的1000元钱为装修保证金,是按照规定收取的。
  韩女士在市中区白马山南路附近的宏瑞国际星城北区买了一套房子,近日她打算对新房进行装修,发现没通水电,她随后找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说要申请装修项目才给通水电,装修前还得交先1000块钱的费用,还说可能不给退还了。”“1000块钱的费用是装修保证金,是按照建设部第110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收取的。”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吕先生告诉记者,如果业主按照协议施工,物业以后会把保证金退还给业主。市中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建设部第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列明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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