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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济南市行政过错问查暂行办法》
集体决策致行政过错,主要领导负责任
  • 2013年0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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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2日讯(记者 马云云) 根据济南市近日出台的《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行政机关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根据《办法》,行政过错责任分为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行政过错处理和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但不得以行政过错处理代替行政处分。对行政过错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行政过错处理的种类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暂行办法提出,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该决定或者命令的建议;上级不改变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但不承担责任。行政机关领导集体决策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过错的,作出决定的主要领导承担责任。对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过错的、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过错的等行政过错,不予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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