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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开票车主可拒付费
标价之外收停车费最高可罚款五千元
  • 2013年0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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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4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和《济南市行政过错问责暂行办法》,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根据《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济南市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财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拒付。
  根据收费管理办法,停车场(所)收费遵循统一政策、条块结合、适时调整、分级管理、差别收费、累进递增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采取计时收费、按月收费或者按次收费等方式。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场所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商住楼、综合楼等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后,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政府指导价自行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力量依法独立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
  机动车停车场(所)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否则停放人可以拒付。对于不标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和拒不纳入统一信息系统的行为,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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