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田琳 李明君) 平阴某小型超市经营者杨某因在超市摆出四瓶过期饮料,被工商局处以四千元的罚款。 杨某在平阴县城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春节前,杨某在整理货架的时候发现,有四瓶饮料刚过保质期,扔了感觉可惜,就想趁着春节期间赶紧销掉,于是悄悄将这四瓶过期饮料摆放在了不显眼的地方。工商机关节前突击检查,过期饮料被当场查出。工商人员没收了这四瓶过期饮料,并对杨某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十分不理解,认为工商机关罚款4000元小题大做,拒绝缴纳罚款。工商机关于是向法院申请对杨某进行强制执行。 平阴法院的行政法官对工商机关的处罚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杨某不主动履行的做法进行了批评教育,向杨某说明食品安全无小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过期商品,食用后出了问题,销售者承担的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杨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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