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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受理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
  • 2013年02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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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姜浩)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内遵纪守法,足以证明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依法将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近日,齐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来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当事人小庞所在的社区,向小庞的父亲了解小庞最近的“表现”。
  2012年夏天,齐河县祝阿镇未满16周岁的小庞,听从伙伴王某(已判刑)的说服,在齐河县城区一处家属院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盗窃现金、手机、香烟等物品,价值3000余元。
  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发现,小庞是在他人的游说下作案的,而且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该案的被害人也表示能够谅解小庞及其家长的心情并对检察院的处理没有异议。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3年2月3日,小庞收到齐河县检察院对他涉嫌盗窃罪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这也是《刑诉法》修改以来,齐河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一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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