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袁志勇) 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针对特殊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下发文件,对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试行医疗减免,最大限度减少其医疗费支出。 据了解,按照文件规定,全市优抚对象、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在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低保对象大病救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规定报销。其中低保对象按大病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市优抚医院全额免除。在此基础上,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再减免50%,10000元至20000元再减免25%,减免总额不超过10000元。优抚对象轮休疗养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适用此规定。 “住院时不需要垫付医药费,出院时只交纳报销和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称,住院时,优抚对象、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持身份证和定期抚恤证、生活补助证、五保证、低保证及基层民政部门介绍信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将有效证件暂存,不需要交纳押金;出院时,只交纳报销和减免后个人承担费用,其余部分由市优抚医院先行垫付,并定期与各县(市、区)、市直单位等有关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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