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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KTV销售过期食品被投诉
工商部门调解,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 2013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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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蔡明智 张玉玲) 1月26日,消费者刘女士在市区一家KTV唱歌,在购买的食品里,她发现了两包已过期产品。事后通过日照市工商局东港分局城区工商所调解,刘女士获赔十倍的赔偿金。
  1月26日晚,刘女士和朋友一行四人在市区一家KTV唱歌,当时要了126元套餐,套餐包括啤酒、果盘及小食品。唱完歌后,刘女士发现两包标称生产厂家为普宁市梅塘好万行食品厂的果逗李果食品已过期。
  该产品标识生产日期为2012年1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已过期近一个月,消费者要求KTV依法给予赔偿。
  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城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KTV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刘女士所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还进一步核实了该娱乐中心内销售的所有食品是否存在过期的情况。
  经全面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KTV内共有5箱普宁市梅塘好万行食品厂生产的果逗李果,售价为8元一包,生产日期为2012年10月20日,保质期为12个月,没有过期。现场并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KTV同意赔偿刘女士等人。刘女士等人购买了两包共计16元的果逗李果,KTV赔偿160元并向她们道歉,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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