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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公共场所禁止屠宰家畜
《日照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 2013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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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5日讯(记者 李玉涛) 记者从日照市环卫处获悉,《日照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禁止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用束犬链(绳)牵领,并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持城镇容貌整洁、环境卫生整洁、清扫冰雪,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制止损害、破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办法》对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及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垃圾等各类危险、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处置管理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产生餐厨废弃物的饮食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收集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缴纳相应的清运费用。
  《办法》还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做出了硬性规定。城镇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新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中型商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饭店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缩减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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