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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价赔偿顶多500,成过去式
新《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损失赔偿不再受运费3倍等限制
  • 2013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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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张允盛 

  价值几千甚至几万元的物品在快递途中出现损坏、丢失等,因没有保价,消费者只能获得3倍运费、最高不超过500元的赔偿。现在,对付这些霸王条款有了“武器”,交通运输部新制定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对有关快递服务中验收、赔偿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已于本月1日起实施。
□事件回放 春节前邮电动车 损坏只赔了300元
  春节前,巨野县的李先生给福建的一个亲戚邮寄了一辆电动车、两组电瓶还有电瓶车配套的打气筒、车锁、雨衣等物品。但物品通过快递公司到达后,电动车破损,配套的物件也不见了。因为没有保价,李先生最终只获赔300元。
  出现问题后,李先生赶紧找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确认了此事,但却以李先生没有为快递物品保价为由,将其拒之门外。
  一个多月协商无果,李先生将其遭遇投诉到巨野消费者协会。快递公司终于同意一次性赔偿给李先生300元。虽然这与李先生的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但“没有保价的贵重物品被寄丢,快递只需给出3倍于邮资的赔偿”、“未保价包裹按每公斤15元赔偿,但每票最高不超过500元。”此类的规定和“霸王条款”使李先生无奈接受现实。
新规解读 本月起,损失赔偿可参照物品市场价格
  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自今年3月1日起,按照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快递服务过程中如果货物损坏或丢失,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不再设定只赔偿3倍邮费的上限,消费者在快递服务中如遇到此类问题,可按照《办法》参照物品市场价格获得相应赔偿。
  工作人员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最好选择保价或购买保险,发件时保留单据及发票,并对物品拍照、摄像,以便维权时证明其价值。
  另外,针对快递能否先开包验货后签收的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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