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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费都取消了咋还要收?
淄博市物价局:2011年1月27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必缴纳开口费
  • 2013年03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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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6日讯(记者 张汝树) 6日,张店金都花园小区居民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反映,国家已经取消的燃气、电视等开口费,他们小区开发商却还在收取。
  据介绍,2010年10月份,李先生在淄博金都花园小区买了套房子,“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一个附属协议,关于开口费,还以为是正常收费,也没多想就签了,可后来才发现这项收费已经取消了”。
  记者从李先生提供的开口费补充协议中看到,协议的确是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暖气开口费9692元,燃气开口费3000多元,有限电视开口费1600多元等,加起来总计1.5万余元。协议中还规定,买房者在收到交房通知起七日内付清以上款项,签订时间为2010年12月18日。
  据李先生说,这个问题他也向小区开发商山东宏程开发公司反映过,但没得到回应。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关于开口费的问题,相关部门有明文规定,根据相关规定,2011年1月27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仍需缴纳开口费用,自2011年1月27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则不必缴纳开口费用。
□链接
七大部门联合下文  明确取消开口费用
  2011年1月27日, 淄博市住建局、监察局、财政局、水利与渔业局、物价局、公共事业局、供电公司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新建商品房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的收取由收费主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供热、供水、燃气、供电配套费后,应计入房屋开发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商品房购买者单独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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