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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
取消“禁带酒水”需三方“合力”
  • 2013年03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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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想让这一霸王条款不再大行其道,就需要工商部门、消费者、行业协会共同努力。
  虽然目前我国没有一个法律条文细化到“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迫于工商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压力,临淄19家酒店取消了禁带酒水的规定。国家没有关于禁带酒水的明确规定不应成为霸王条款大行其道的借口。
  在消费者与各大酒店为权力博弈中间,行业协会不应越权。行业协会是自律组织,只负责自助管理其会员,它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无权作出限制消费者行为的规定。如果行业协会参与组织地区内餐饮企业共同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甚至制定行业规范强制要求餐饮企业遵照执行,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虽然其他区县没有出现过临淄组团阻止消费者带酒水的规定,但其他区县的酒店,如张店,大多数还是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因为很多经营者担心如果在协会中,单独一家酒店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难免在行业里不好混。取消禁带酒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这还需要行业协会内部自我推动。
  本报记者 张汝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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