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3月12日讯(记者 梁敏 通讯员 张泽江 裴鹏) 7日,泰安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的意见》,提出严格查处闲置土地,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逾期未开竣工项目,需支付违约金,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应提前15日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项目开工、竣工时间。”12日,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介绍,泰安市正式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按照现行标准,未按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约定和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是每延迟一日,需按土地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按照目前市区三四百万元/亩的地价来计算,每日违约金约可能达到几千元。” 工作人员介绍,实行开竣工申报和落实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规定,可以有效防止房地产行业捂地囤地情况。因为《意见》规定:“非政府原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承诺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费用或土地出让金、租金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另外,该《意见》还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做了规范:”使用地下空间单独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出让起始价格按基准地价的不同比例确定,地下一层按基准地价的20%、地下二层按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人防工程,按规定办理划拨手续;用于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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