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李玉涛) 一商场招标配电箱供应,一投标人以某知名品牌配电箱中标后,发现该产品不太赚钱,投标人私自联系另一厂家生产别的品牌,并贴上知名品牌商标销售。1月份,东港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柳某(化姓)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5万元。 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说,2011年10月份,日照某商场招标配电箱供应,莒县人柳某以某知名品牌的配电箱中标。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由柳某提供价值151800元的配电箱。 “这个人就是某知名品牌在日照的代理商,中标之后,他发现利润不大,动起了歪脑筋。”该法官说。 此后,柳某私自联系了上海的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了一批配电箱,并联系他人伪造前述知名品牌的商标,贴到这批配电箱上,出售给了招标的商场。 “后来,这批冒牌的产品被查获。”该法官说。 2012年7月30日,柳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东港区人民法院在1月21日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该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柳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5万元。“当时他交代说也就挣个一两万元,没想到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没挣到钱,还被罚了。”该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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