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司路清) 2012年3月11日,五莲县韩先生为搬新居准备买一台空调,于是他来到县城某家电专卖店,选中一款样式比较好的空调。由于此空调没有现货,销售人员介绍说,可以先交上200元钱,第二天就能来货,于是韩先生交了200元的现金。 3月12日,韩先生来到某家电专卖店,准备提货,但工作人员答复空调还没来。3月13日,韩先生又来到该专卖店,营业员回答还没来货,要晚几天才到。听到这样的答复,韩先生认为商家违约,决定不买空调了,要求该专卖店退回200元钱,但销售人员以订购为借口拒绝退还,双方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韩先生来到五莲县消费者协会,要求帮助退回自己的200元钱。 消协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家电超市负责人,经调查情况属实。但销售商仍以消费者订购为由拒绝退款。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讲明法律法规,使经销商认识到“订金”与“定金”的区别。订金可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利息。定金则属于有法律效益的一种担保方式。 最终专卖店退回了韩先生200元的订金,韩先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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