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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炸弹”致伤消费者获赔2800元
  • 2013年03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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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3日讯(记者 司路清) 家住日照东港区的刘先生,于2012年6月21日在日照某超市买了三箱某品牌的啤酒,22日中午在家打开其中一箱时突然啤酒发生爆炸,同时爆炸了三瓶,共伤两人,刘先生伤势严重。
  当时刘先生的朋友将其送往医院住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2800元。
  刘先生被送往医院诊治时,其朋友投诉到日照市东港区消费者协会,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东港区消协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啤酒瓶破碎玻璃还在刘先生家餐厅,并有些残留的血迹。
  根据现场调查,消协认为消费者因为啤酒瓶爆炸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客观存在,根据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调查,超市的啤酒是从厂家直接进货销售的。消协立即和该啤酒的厂家取得联系,告知他们销售的啤酒发生爆炸,造成人身伤害。厂家同意一次性赔偿刘先生及刘先生的朋友住院费、误工费等共计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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