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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息最多保存五年
  • 2013年03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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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14日讯(记者 桑海波 通讯员 刘伟厚) 我国征信业发展将不再无法可依。经国务院批准,《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
  《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记者获悉,截至2012年末,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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