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苑菲菲 报道
本报3月14日讯 招远交警张绍波于2012年5月13日下午执行公务期间因公牺牲。经两次开庭后,3月14日下午招远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遇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遇难交警家属及公安局50余万元。 2012年5月13日下午3点50分,招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张绍波等带领协警在招远市黄水路进行执勤检查,发现被告人遇炳正所驾驶的红色“飞度”轿车故意遮挡车牌号码,有违法犯罪嫌疑。正打算对该车进行检查时,遇炳正驾车逃跑。遇炳正逃跑期间对张绍波驾驶的警车强行冲撞,导致警车起火,并致交警大队民警张绍波当场死亡。 3月14日下午,招远市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进行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开庭后,法官当庭宣读了对被告人遇炳正的判决,遇炳正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此外,法院还判决遇炳正赔偿张绍波家属474897元,赔偿招远市公安局警车损失59182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人遇炳正的辩护律师认为,前两次开庭,遇炳正均以涉嫌防害公务罪被起诉,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决。他还称,法院方面对此回复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此前起诉遇炳正涉嫌防害公务的罪名是不正确的,法院认为应该是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中也指出,被告不服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遇炳正家人不服,并表示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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