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过去一年来多地幼儿园出现的虐待儿童事件,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在议案建议中呼吁,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儿童”的相关立法,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理念。 虐童案“轻罚” 皆因无罪名可定 去年,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等案件的发生,令家长揪心,但最终处理结果,除了学校辞退、开除当事老师,并无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韩德云介绍,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专指虐待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侮辱罪主要适用成年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很少见;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而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立案标准。 犯罪主体应包括 家庭外的人员 韩德云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犯罪主体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和机构;虐待行为上要区分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不同情况;量刑处罚上要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在正起草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儿童福利法中就虐待儿童的定义、类型、预防制裁措施专设章节加以规范。同时,建议教育部适时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增加禁止虐童内容。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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