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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纠纷频发,业主维权要多搜集证据
济宁仲裁委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 2013年03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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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17日讯(记者 晋森 贾凌煜) 15日,济宁市仲裁委发布了2012年十大典型民生维权案例,涉及物业费纠纷、房子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通过发布案例,在起到普法作用的同时,也给市民以借鉴。
  随着物业管理的兴起,因不满物业服务引发的拖欠物业费问题屡屡出现。在十大典型案例中,兖州陈某拖欠物业公司4年物业费案,就很具代表性。
  2012年,因陈某4年不交物业费,兖州一家物业公司依据仲裁条款,向济宁仲裁委申请仲裁。从2008年开始,业主陈某认为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环境及安全状况差、暖气不热,于是连续四年没有缴纳物业费、暖气费,双方形成纠纷。物业公司无奈下要求陈先生支付拖欠的4年物业管理费3000余元以及代缴的取暖费3000余元。
  庭审中,陈某提供了冬季采暖期室内温度偏低的测量记录,以及物业存在卫生问题的照片,物业则提供了物业合同和垫交的暖气发票,物业公司认为楼房是整体建筑,为了不影响其他住户,而垫交了取暖费。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义表示。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的确存在不足,但是暖气不热、暖气费交不交,是用户与热力公司之间的供暖关系。另外,该小区是以物业公司为单位和热力公司签订的供热协议,在陈先生拒付取暖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代缴了两年的取暖费,这种代缴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经过仲裁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暖气修复成功,陈先生偿还了暖气费,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监控设备进行了改善,并减半收取了陈先生欠付的物业费。
  济宁市仲裁委审理科科长刘亚男提醒业主,产生纠纷时,要尽可能的搜集证据。另外,业主维权时也应辨析该向谁去主张权利。供热不理想,是业主和热力公司之间的关系;房屋漏水,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还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市民关心的现实问题。从所有案例中挑选了十件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在3·15当天给市民进行了发放。据了解,2012年,济宁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521件,争议标的额1.85亿元。当年审结案件355件,其中调解结案229件,调解和解率65%,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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