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允许第三方电子商务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备案要求、服务责任、信息展示、投资人权益保护、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账户管理、投资人资料及交易信息的安全保密、违规行为处罚等内容。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取得销售渠道的资格条件方面,证监会明确其应当具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3年;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保障电子商务平台安全运行的信息系统,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服务提供商相应的技术系统完成了联网测试等八方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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