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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2013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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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贤、郑春华:
  我局因你们违法生育作出青城费征字【2011】183号(崔贤)、青城费征字【2011】184号(郑春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现向你们送达我局青城费征催字[2013]5号(崔贤)、青城费征催字[2013]6号(郑春华)履行义务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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