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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农信社的一万元遭代取
法院判决农信社归还
  • 2013年03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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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江居才) 东昌府区的村民李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存入农信社的一万元钱竟然会被代领,这事还一度逼得他妻子轻生,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农信社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农信社偿还李某一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费用。 
  2012年3月11日,东昌府区一村庄的李某将一万元现金交给镇上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张某,因跟张某是同村村民,让张某存款后,李某未找张某要存折。后来,李某前去农村信用社取款,张某却说存款已经被李某妻子取走。此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李某妻子几次要喝农药自杀。无奈之下,李某将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查明,2012年6月3日,李某的存款被办理了提前支取手续,存单背面显示存款人姓名填写的是李某,代理取款人姓名为张某。被告张某表示,是李某妻子携存单及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其一同办理的上述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存单背面代理取款人处的张某的签名是他本人书写、而存款人处李某的签名是李某妻子所写、10000元现金及利息由李某妻子取走,对被告张某陈明的上述事实,李某及李某妻子均不认可。  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后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农村信用社所承担。而且《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代储户支取存款,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而被告农村信用社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作为代支取人曾向其出示过身份证明。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东昌府区法院判决,限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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