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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62万元并犯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罪
一农机赃官一审获刑12年
  • 2013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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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25日讯(见习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 日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对泰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原副局长许子云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许子云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其赃款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2年8月期间,许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审核、补贴资金调剂等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万余元。
  2009年4月15日、17日,泰安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向东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肥城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收取服务费5万元和3万元,分别存入许子云个人账户。同年4月20日、28日许子云先后将这两笔款转出,用于个人在期货市场的投资,同年6月份将8万元全部归还。
  2009年11月至案发,许子云分管泰安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在销售国家补贴农业机械的过程中,明知东平四通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未按国家规定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并继续审核通过该公司上报材料,致使该公司于2010年至2011年间,连续向济宁市梁山县等地的农民违法销售农机补贴机械,造成国家农机补贴损失44万余元。
  案发后,许子云主动退缴赃款488227元。
  泰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子云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鉴于许子云归案后能主动坦白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挪用公款犯罪中所挪用的公款案发前已全部退还,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泰山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许子云不服,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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