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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命提货券过期“被作废”违规
消协:记名的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无记名消费卡的有限期不能低于3年
  • 2013年03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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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330000热线消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朱殿立) 如果你手头有过期的提货券、消费卡,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再去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东明县的消费者杨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东明县的杨女士在东明一家玩具加工厂上班,春节前,杨女士的单位为每名员工发了一张价值398元的家纺衬衣提货券作为福利,凭券可以到东明某鲁锦家纺专卖店领取一件面额价值398元的纯棉衬衣。
  随着天气转暖,3月23日,杨女士拿着提货券去鲁锦家纺店提货,不成想店老板指着提货券上的截止日期告知杨女士,该券已经过期,成了废纸一张。杨女士这才发现,她手上价值398元的提货券所标示的有效期限为2013年3月1日。但对于商家“不能再使用”的处理方式,杨女士觉得不能接受。
  “提货券是单位财务作为单位福利向该鲁锦家纺店现金购买的,如此短命就被过期作废太不合理。”杨女士要求提货券继续使用,店老板却认为,它们连锁店的提货制度都是由总公司规定,电脑上都有进出货记录,且票面注明了“该提货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于是断然拒绝了杨女士的要求。
  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记名的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杨女士的提货券,认定鲁锦家纺店提货券上仅6个月的有效期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此外,提货券下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相违背,属于无效条款。通过对商家耐心地说服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杨女士兑换衬衣。
  在此,东明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持券消费时,一定要看清相关的备注说明,遇上类似情况,可以拨打12315维权。另外,东明消协还特别提醒,《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并不适用于车票、飞机票。如果是因为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错过车次航班的,违约责任须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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