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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中小学师德考核暂行办法出台
  • 2013年03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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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张爽 通讯员 王蕾 李云涛)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全面提高滨州市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滨州市教育局于近日公布《滨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
  今后滨州市中小学教师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及家长的考核评分,考核结果将直接应用于评优评模,考核结果在绩效工资考核时也将占一定比例。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按相关规定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根据《办法》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都要接受师德考核。对师德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年度师德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写入《滨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鉴定表》存档。
  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采取教师自评、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和考核工作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尊重事实,力求客观真实地评价被考核人师德表现。师德考核结果将全面应用于教师评优评模及绩效工资。
  教师自评、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考核工作小组评议四项得分分别按5%、15%、20%、60%折算后得出被考核人师德考核成绩,与被考核人当年度奖励表彰所得分数汇总后,即为被考核人年度师德考核成绩。年度师德考核成绩按2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年度个人综合考核。
  另外,《办法》还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一系列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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