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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拖车费260元起步
拖移违法车辆不得收费,新规定5月1日起执行
  •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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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烟佳
□记者 李园园 报道
qlwblyy@vip.163.com

  本报3月28日讯 28日,记者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近日山东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求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依法拖移违法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同时,“通知”重新核定了高速公路车辆求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拖车、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换轮胎和解刹车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拖车、吊车救援服务收费按被救援车辆车型计费。车型分类按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执行。高速拖车费按车型收费,按照一类车至五类车,基价(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标准)在260元/次至600元/次不等。
  “通知”规定,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因事故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等事项。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另外,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救援机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据了解,该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省物价局、财政厅、原交通厅鲁价涉发〔1994〕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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