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2、救援过程中若拖车同时发挥了吊车作用,收取拖车费后,再按吊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吊车费用; 3、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从被救援车辆直接装运至转运车辆或装、卸分离时,按装卸费的50%计收; 4、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5、在同一事故现场,同一辆吊车对两辆以上事故车辆施救,每辆按60%计收; 6、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执行各市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7、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本通知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车主与救援机构协商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调解或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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