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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饮水水源最高罚百万 |
工业、服务业超计划用水最高征收3倍水资源费 | |
- 2013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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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山区水库是省城市民的“大水缸”,应该好好保护。 本报记者 周青先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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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日讯(记者 陈熹 实习生 王艳艳)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近日通过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济南市水利局水资源处处长滕朝霞介绍,《条例》实行后,将按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这三条“红线”从严管理水资源。 《条例》指出,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超过取水计划(定额)的部分,应当累进加价缴纳水资源费。滕朝霞解释,这项规定主要针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水资源费”和市民常接触的“水价”不同,“水价”是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供水成本等费用。 “比如济南对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是每立方米2.6元,超计划30%以上的部分将按每立方米7.8元收费。”滕朝霞坦言,虽然山东部分地市已经开始实施,但是济南试行一年的效果并不理想。 滕朝霞表示,目前有关单位正在优化指定定额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加上去年已试行了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办法,给了各单位一个整改期,5月1日《条例》正式实行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关闭的,强制拆除或者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执法主体是环保部门,”滕朝霞坦言,由于职能划分不同,水利部门有时爱莫能助,“如果水利部门得知了一处排污口,只能通知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执行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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