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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最终解释权”一农资店被罚4000元
  •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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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刘琳) 岚山一农资经营户近日在一场促销活动中,因宣传材料和广告牌使用“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涉嫌排除消费者解释权利的行为,被岚山工商部门叫停,并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农资经营户在今年3月1日至9日,为了增加化肥销售量,在其经营场所策划了这个优惠大酬宾活动,制作了两块广告牌摆放在其经营现场,宣传其优惠酬宾的内容,在两块广告牌的右下角分别标注有“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该店还印制了一部分宣传材料,内容有“为了答谢新老客户对本店的厚爱,本店隆重推出惊喜三重奖优惠大酬宾活动……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
  没想到使用“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文字违反了有关规定。日照市工商岚山分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农资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经营户将两块广告牌匾内容更换。店主及时收回发布的部分广告宣传单,并对其行为懊恼不已。
  据了解,《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1月13日起实施,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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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绝自带酒水 也是霸王条款
  岚山工商分局的工作人员刘女士说,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近来加大对合同执法的力度,重点打击经营者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行为,诸如“本公司拥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在本店消费时,财物丢失概不负责”“谢绝自带酒水”“12点前退房”等,都属于有失公平的霸王条款。
  她还提醒广大市民,要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遇上类似的格式条款,可拨打12315或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本报记者 司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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