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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内刮伤脚趾游泳馆赔偿1600元
  • 2013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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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2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晓 刘娜) 到游泳馆学游泳,本来是件高兴事,没想到陈某却被在泳池内刮伤脚趾,他将游泳馆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令游泳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00元。
  2012年8月份,家住临沂莒南县的陈某来日照学习游泳,并在某游泳馆报名参加了培训班。培训的第二天,陈某在跟随教练学习蛙泳蹬腿动作时,不慎被游泳池底的磁面缝隙刮到脚趾甲,其右脚拇趾趾甲的三分之二被刮脱落。随后,陈某前往医院诊治,为防止感染,医院不得已将陈某受伤的趾甲全部拔除。
  陈某认为其受伤系因游泳馆设施存在瑕疵所致,且脚趾甲全部拔除影响美观,对其身心都造成了伤害,一气之下将游泳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游泳馆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000元。
  东港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从事盈利性公共业务,应当保证场馆设施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陈某作为游泳馆学员,交纳了培训费用,在培训期间因泳池设计瑕疵受伤,游泳馆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成年人,对外界事物具有正常的感知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脚趾受伤与其本身的过失也有一定关联。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于3月29日达成调解协议,游泳馆同意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00元,并当庭履行。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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