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谢书波 陶然) 合伙经商或开办公司,由于对经营风险估计不足,导致朋友反目。22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 小张和小李系历城区某村村民。2011年7月,小张想成立一个网络公司,便极力邀请懂计算机的小李合办。年底小张出资3万元成立公司,并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地点,购买了电脑、服务器等办公设备,小李则以技术入股,双方各占50%股份。孰料经营了半年后没有效益,小张对公司心灰意冷。 2012年3月,小张和小李协商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小张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及办公设备都转让给小李,转让款共计2万元,小李每月支付2000元,10个月付清。 小李积极按协议约定分别于4月、5月支付了股权转让费,同时双方因费用支付问题发生矛盾,小张损坏了一张电脑桌。6月,小张再次上门催款时,双方又因电脑桌赔偿问题发生矛盾,小张一气之下搬走了电脑和服务器,并取走了公章。同年8月,小张向历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 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最终双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小李将剩余的公司财产全部返还小张,双方共同到工商部门注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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