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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出租房屋不备案要罚款
  • 2013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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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3日讯(记者 梁敏 通讯员 刘志强 刘丽) 泰安将于6月1日起实施《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23日,记者从泰安市房管局了解到,《办法》规定4类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等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租赁备案。市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租赁合同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屋租赁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租赁备案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补领。
  未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违反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新闻链接
  《泰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泰安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具体位置、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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