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3日讯(通讯员 姜玉霞 记者 赵树行) 沾化县人张某从2008年到2011年,短短三年时间入狱三次仍屡教不改,2012年6月份出狱后一个月内连偷三次。近日,沾化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被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5月被假释。因盗窃于2009年8月被滨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6月刑满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一个月内连续作案三起,涉案金额4255元,同年12月份被沾化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侦查机关追缴赃物,可酌情从宽处罚。故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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