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万旭平 付振涛) 五人犯罪团伙流窜山东、河北、河南三省冒充警察查车,使被害人离开车辆后,再上车行窃。近日,该团伙中的3名作案人员最重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另两名作案人员另案处理。 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期间,五位作案人先后在山东聊城、德州、河北邢台、河南范县、南乐等地实施盗窃,作案次数达100余次,涉案经额120余万元。其作案对象大都为收购粮食、棉花的农用三轮车车主,作案过程中,五人先冒充警察查车,使被害人离开车辆,再上车进行行窃。 据了解,冒充警察盗窃团伙共计5人,其中谢某、张某二人另处理。在被判决的3人中,均有犯罪前科,其中代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1月6日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属数罪并罚。刘某、张某皆因抢劫罪曾被同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高唐法院认为,被告代某、刘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作案过程中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后高唐法院宣判,作案团伙中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聊城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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