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 新闻回放: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审议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上涨是关注焦点之一。 《人民日报》评:不同于欢乐谷、迪士尼等商业景区、人造景区,那些风光秀美、文化底蕴深厚的公共景区,是全体国民的共有财富,其精神价值远胜于物质利益。倘若仅仅因为门票价格,就将许多人挡在门外,不仅会带来新的文化鸿沟,也是典型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就景区门票收费而言,可以有两个基本判断,一是公共景区的维护运营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不太现实,收取一些必要费用属于世界通例;二是在中央委托地方、地方委托机构的逐层代管模式下,如何避免“大众所有、小众管理”异化为“大众所有、小众得利”,这是问题的关键。 对公共景区的所在地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克服景区利益政府化、政府利益私人化的倾向。景区所在地要算总账、算长远账,将景区变成旅游产业链中的一环,并建立关联产业的利益共享机制,从门票经济走向旅游经济、产业经济。实现这种转变,需要地方政府革新发展理念、摆脱惰政思维,从而打造旅游经济的升级版。 修改消法 新闻回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两倍。这比现行法律规定提高了一倍。草案还规定赔偿的最低金额为500元。
《现代快报》评:多年来,消法在很多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却也在一些方面因漏洞或不足,令消费者在维权时有一种无力感。修法应该注意到这一点。这些年来,消费者经历无数悲情维权事件或困惑之后,所整理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立法机构的关注和回应,以使相关法律更具有民意基础,更符合公共利益。 这完全呼应中国的“开门立法”精神。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形式,近年来,中国立法工作也经常显现这方面的努力,消法修改,没有理由绕过这一块。
《重庆晨报》评:《消法》草案新增的这些条款,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挠到了消费者的痒处,的确让人充满期待。但也有网民表达了他们的担忧:乍一看,我们心花怒放,终于可以“收拾收拾”那些黑心商贩了,但实际可执行性有多大,还得观察! 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这是困扰中国消费者多年的问题,立法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实践中仍然显得模糊,比如“欺诈”,这个具体如何定义?还比如商品质量检测的门槛太高,收费太贵,取证太难,这些问题如何解决? 新《消法》最终能否挠到消费者的痒处,还要看在执行过程中能否抠到商家的痛处,并不是说买家和商家天然就是矛盾的一对,但在利益面前,法律的底线是唯一可以度量和依靠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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