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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旅游企业”标准
  • 2013年05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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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旅游行业标准、规范,服从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在当地旅游行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全员参与,经常性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创建工作;
  3、充分利用企业网站、报刊、宣传栏等,广泛开展“为民服务”宣传教育活动,积极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为民服务行动;
  4、维护群众和游客切身利益,积极探索和推行多种形式的为民、便民、利民、惠民服务措施,成效明显;
  5、主动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接受游客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开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咨询服务; 
  6、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坚持“文明好客,宾客至上;信誉第一,真诚公道”服务宗旨,努力向中外游客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7、建立游客满意度测评或服务质量调查制度,定期征求服务质量反馈意见,游客满意率达95%以上;
  8、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和纠纷,不推诿,不扯皮;近两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案件发生;
  9、在旅游部门组织的游客满意度测评中,满意率不低于95%;
  10、积极参加省旅游局组织开展的“全省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已获得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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