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3日讯(记者 乔显佳) 3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到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将其纳入单位文明考核。 《通知》提出,今后,凡山东省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订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工作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依法应给予职工相应的工资报酬。 对于违反《通知》精神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单位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申请仲裁维护休假权“非常常见” 就日前我省四部门出台的《通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祝明新接受采访时说,职工因带薪年休假权益受损申请仲裁的情况“非常常见”,其中,职工在准备离职或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年休假权益的情况最多。 祝明新说,根据规定,只要是职工因为带薪年休假问题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在后者举不出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权益证据时,仲裁委都会支持职工获得相当于其日薪两倍的经济补偿。同时,维护带薪年休假权益也需职工本人积极争取。 省旅游局相关人士说,有钱、有闲的人才有条件去休假旅游,现在很多人经济上没有问题,关键是“有闲”做不到。落实带薪年休假是全国性的难题,此次山东四部门联合出台的《通知》,把带薪年休假提至保障人们休息权的高度,在全国先走一步,推动了职工“有闲”休假。 本报记者 乔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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