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5月3日讯(记者 刘红杰 实习生 齐兴)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山东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有: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包括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包括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包括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 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了救治或者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