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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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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樊友泉 滕彦龙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5月6日讯 在我国,香烟经营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但是在巨大利润的驱使下,还是有人铤而走险。日前,莱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经营香烟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件中的被告人于某和李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自去年5月份各自出资10万元,合伙非法经营香烟牟利。由于某联系收购香烟来源、安排车辆运输及联系购烟客户,李某负责接送、包装香烟及货款管理。 据调查,两名被告人多次从莱西市姜山镇、武备镇的一些超市收购“南京”、“中华”等品牌香烟销售至江苏省无锡市,至去年11月份,非法经营香烟货值金额共计1186400元。 去年11月18日,李某在莱阳市收购香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南京”、“中华”品牌香烟95条,价值39150元。 案破后,公安机关还从莱西市店埠镇桃花寨村李某的岳父家查获二被告人存放的“南京”、“中华”等品牌香烟共计261条,价值52835元。 莱阳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和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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